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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室外吸烟点设置与管理要求》(DB 31/T 1482-2024)已于今年5月25日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这是国内首个室外吸烟点的标准规范,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在国际上也具有创新引领意义。该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牵头,上海市控制吸烟协会、复旦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同济大学、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起草编制。
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介绍,该标准是健康上海行动专项(2022-2024年)——“控烟示范管理建设及戒烟网络能力提升”中的重点内容和重要成果,也是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控烟行动三部曲”,即“室内全面禁烟、室外不吸游烟、吸烟请看标识”的重要举措。上海全市在严格按照《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和《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规定做好室内全面禁烟和加强监管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室外不随处抽烟、不吸游烟的宣传倡导和疏导,吸烟应避开人群前往指定室外吸烟点。
该标准总结了上海长期以来控烟管理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外相关做法,规定了室外吸烟点的选址、设施、标识、健康提示等设置要求,明确了室外吸烟点的日常巡检与维护等管理要求,有利于疏导和规范室外吸烟行为,减少室外二手烟和游烟对非吸烟者的健康危害,保护市民公众健康,对进一步提升无烟环境建设成效,助力城市控烟精细化管理和健康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在室外吸烟点设置烟草烟雾危害的健康警示和戒烟服务信息,为烟民戒烟提供专业、科学、便捷的渠道。同时,在全市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室外公共场所,如综合商圈、体育健身场地、公园绿地、会展文博场馆、交通枢纽、“一江一河”滨水公共空间等进行室外吸烟点示范建设,并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控烟标识系统和设置规范的通知》要求,规范设置禁烟标识、吸烟点标识及引导标识,年底前将完成300个示范点建设。
为做好地方标准的宣传推广和落地应用,上海市爱卫会、市卫生健康委近日下发《关于印发〈室外吸烟点设置与管理要求〉的通知》,并发布国内首个《标准》宣传培训工具包,用于更有效指导室外吸烟点的规范建设,进一步提升无烟环境建设成效,提升健康上海建设能级。
(来源: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
本文件规定了室外吸烟点选址、设施、标识、健康提示等设置及日常管理与维护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禁烟区域之外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外区域的吸烟点设置与管理。
注: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禁烟区域包括: a)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b)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c)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d)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e)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f)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等。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室外吸烟点outdoor smoking area 供有吸烟需求的人群实施吸烟行为的室外指定区域。
4.1 选址 4.1.1 室外吸烟点宜与建筑物的出入口及与户外相通的门窗、进/排风口等处保持不小于6m的距离。 4.1.2 室外吸烟点不应设置在休息区、等候区等人群聚集的区域以及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4.1.3 室外吸烟点应为非封闭、空气流通的空间。如有顶面,则四面遮挡(有墙壁或围挡)的面积应不大于侧面积的50%。 4.1.4 室外吸烟点的占地面积宜不大于6m2。 4.1.5 室外吸烟点的数量和密度应根据所在场所的人流量及建筑物布局情况进行控制,宜以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最小数量进行规划布点。
4.2 设施 4.2.1 室外吸烟点应设置专门用于收集烟灰、烟蒂的器具。 4.2.2 室外吸烟点仅供吸烟者吸烟使用,功能应单一,不应设置座椅、自动售卖机、电子屏等其他设施。 4.2.3 室外吸烟点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宜配备灭火、灭烟装置器材。
4.3 标识 4.3.1 应在室外吸烟点所在位置设置醒目的室外吸烟点标识,室外吸烟点标识应符合附录A要求。 4.3.2 应在室外吸烟点所处环境区域,如场所和建筑物的出入口处、禁烟标识处、所在区域的指示系统和地图中等设置醒目的引导标识,室外吸烟点引导标识应符合附录B要求。 4.3.3 室外吸烟点宜设置吸烟范围的地面区划标识及文字提示,示例参见附录C。
4.4 健康提示 4.4.1 室外吸烟点应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文字或图形警示,示例参见附录D。 4.4.2 室外吸烟点应提供戒烟服务信息,示例参见附录E。
5.1 室外吸烟点所在的单位、场所或物业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吸烟点的日常清洁、巡检、维护等管理工作。 5.2 应定期(每天至少1次)清理吸烟点收集烟灰、烟蒂的器具,确保器具中的烟灰、烟蒂不外溢,并保持吸烟点的环境卫生。 5.3 应定期(每周至少1次)检查吸烟点设施、标识、健康提示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5.4 室外吸烟点不应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或赞助。 5.5 在台风、暴雨、高温、大风等恶劣或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期间,应对室外吸烟点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做好设施加固,收起顶棚或遮阳伞等。
A.1 图形标识 A.2 标识标准色 1) C:11, 2) M:98, 3) Y:100, 4) K:0; 1) C:0, 2) M:0, 3) Y:0, 4) K:100。 A.3 标识样式 图A.1 文字横排在图下的 室外吸烟点标识样式 图A.2 文字竖排在图下的 室外吸烟点标识样式 图A.3 文字横排在图右的 室外吸烟点标识样式 B.1 图形标识 B.2 标识标准色 B.3 标识样式 图B.1 文字横排在图和正方向箭头中间的 吸烟点引导标识样式 图B.2 文字横排在图和斜方向箭头中间的 吸烟点引导标识样式 图B.3 文字竖排在图和正方向箭头中间的 吸烟点引导标识样式 图B.4 文字竖排在图和斜方向箭头中间的 吸烟点引导标识样式 附录C (资料性) 室外吸烟点地面区划标识及文字提示 C.1 图形标识 C.2 标识标准色 C.3 标识样式 图C.1 室外吸烟点地面区划标识 及文字提示样式 D.1 文字警示示例 文字警示可选用如下示例信息: D.2 图形警示示例
图E.1 “无烟上海”官方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1]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发布)
[2] 世界卫生组织2023年全球烟草流行报告(世界卫生组织2023年发布)
[3] 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发布)
[4] 关于印发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函〔2013〕142号)
[5] 关于加强电子烟危害宣传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爱卫便函〔2019〕180号)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zXyGR-ENWqtPVdO0RwZaxg?pwd=2024 提取码:2024 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来源: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